《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李某与韦某均为未成年人,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虽双方均强调二人是情侣关系,自愿发生性行为,但李某在明知被害人黄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已构成犯罪。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与异性交往应有度,花样年华应将重心放在学习各项知识和技能上,相互帮助、共同成长。要爱惜身体、珍视自己,不要踩踏禁区,做出后悔一生的行为。家长和学校也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他们与异性展开健康的社会交往,杜绝危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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