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因爱与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行为仍犯强奸罪)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宣判了一起未成年人作为被告人的强奸案件,被告人李某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女朋友黄某发生性行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18年5月,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黄某偶然相识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当时被告人李某已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被害人黄某未满十四周岁,是南宁市某小学六年级的学生。在了解到黄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在2018年7月到8月期间,先后三次来到黄某家中,避开家人偷偷在黄某的房间与黄某发生性关系,并导致黄某怀孕。黄某的家人在发现黄某身体有异常后,将黄某带到派出所报案。
兴宁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李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态度好,依法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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