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报警不救人,不仅不道德,实际上也触犯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此次事故中,戚某完全没有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施救义务”,在后车起火的情形下,救人还有什么犹豫的?即便要保护现场,向前挪车救助伤者,在路人的见证下,也根本不会影响司法判断,何以对路人“先别打电话了,快赶紧把你的车往前挪”的呼喊充耳不闻?作为事故的一方,戚某居然摆出“事不关己”的姿态,置后车内人员伤亡于不顾,足见对交通法的无知。所以,警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拘戚某,说明此案已经不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了。
戚某终将接受法律的审判,不施救的行为应该承受怎样的法律责任,法律自有判定。但愿更多的人,都能从这起惨痛的交通事故中得到教训,都会确切知晓面对突发事件应该如何选择,即无论什么情形,救人永远都是第一位的。其实,在车祸现场,那些勇敢灭火试图救出被困人员的路人,已经做出了榜样。
(原标题:不先救人就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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